股东权的性质是怎样的呢?


股东权,也被叫做股权,指的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股东权具有多种属性。首先,它具有财产权属性。股东可以凭借其所持有的股份,从公司获得股息和红利,这是股东投资公司的主要经济目的之一。当公司清算时,股东还有权按照其持股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这充分体现了股东权的财产权性质,即股东有权从公司的经营成果中获得经济回报。 其次,股东权还具有身份权属性。股东身份是股东行使权利的基础,只有具备股东资格,才能享有股东权。股东凭借其股东身份,可以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等。例如,《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股东基于其身份参与公司管理决策的权利。 再者,股东权具有社员权属性。社员权是指社团成员基于其成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享有社员权。股东通过股东会等组织形式,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这与社员参与社团事务管理的性质相似。 最后,股东权还具有期待权属性。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股东权中的一些权利,如公司盈利时的分红权,只有在公司实际盈利并作出分配决议后才能实现;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也只有在公司清算时才有可能实现。这些权利在实现之前,股东只能处于期待状态。 综上所述,股东权是一种兼具财产权、身份权、社员权和期待权等多种属性的综合性权利。这种综合性的权利属性,使得股东能够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中,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