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内容能否单方撤销?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内容能否单方撤销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要理解离婚协议的性质。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协议。它不仅仅是普通的财产赠与合同,而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处理紧密相连。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其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那么为什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内容不能单方撤销呢?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往往是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比如为了换取对方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的一种保障等。它是整个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如果允许一方随意撤销赠与,可能会破坏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和公平性,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一方为了顺利离婚,在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之后又以普通赠与合同可以撤销为由要求撤销该赠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离婚协议的达成是双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的结果,不能因为一方的反悔而轻易改变。 当然,如果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离婚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这些情形。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内容不能单方撤销。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谨慎考虑,一旦协议生效,就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