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结案赔偿之后还需要再进行赔偿吗?
之前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和对方协商好了赔偿金额,也已经结案完成赔偿了。但现在对方又说有些后续费用要我承担,我想知道交通结案赔偿之后,我还用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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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案件结案赔偿之后是否还需要再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交通结案赔偿”这个概念。一般来说,它指的是事故双方或者通过交警调解,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等方式,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且完成了支付。这意味着在当时所明确的赔偿范围内,责任方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赔偿是有明确法律程序和范围界定的。 如果结案赔偿时,双方已经对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已知和可能出现的后续损失都进行了充分考虑并达成了一致赔偿,那么正常情况下结案后就不需要再进行赔偿。比如,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所有合理费用都已经在结案赔偿中涵盖了,后续对方再以这些理由要求赔偿就不合理了。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结案后发现有新的、当时无法预见的损失出现,且该损失与此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责任方可能还是需要进行赔偿。例如,伤者当时的伤情看似稳定,但之后却出现了并发症,经过专业鉴定,该并发症确实是由此次交通事故导致的,那么伤者有权要求责任方对治疗并发症的费用等进行赔偿。不过,伤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等,来证明新损失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以及损失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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