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警结案后还能要求赔偿吗

之前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已经处理结案了。但后来我发现身体有些不适,检查发现和那次事故有关,产生了新的医疗费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找对方要求赔偿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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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交警结案后,是否还能要求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交警结案”通常指的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等程序性工作完成,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文件。这并不意味着事故的赔偿事宜就完全终结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侵权人就有赔偿的义务。 如果在交警结案时,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了后续的赔偿请求,并且签订了相关的协议,那么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要求赔偿了。因为这种协议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双方都应当遵守。例如,甲乙双方在交警结案时签订了赔偿协议,明确约定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一定金额后,乙方不得再就此次事故主张任何赔偿,那么乙方之后就不能再反悔要求赔偿。 然而,如果出现了新的情况,比如在结案后才发现因事故导致的新的伤病,或者之前预估的赔偿金额远远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等,那么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以身体伤害为例,有些伤害可能在当时并不明显,经过一段时间才显现出来。只要能证明这些新的情况与之前的事故有因果关系,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对方赔偿。比如,在事故发生时只是感觉轻微不适,未做全面检查,之后病情加重,经医院诊断是事故导致的,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要要求赔偿,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等,以证明新的损失情况以及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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