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需要通知对方?
我和对方签订了合同,现在我发现对方可能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我想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但不确定要不要通知对方。如果不通知会有什么后果,通知又该以什么方式通知,所以想了解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到底要不要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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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没办法履行合同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就可以先暂停履行自己这边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使不安抗辩权是需要通知对方的。这是因为通知对方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果不通知对方,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擅自中止履行,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行为。因为对方可能并不知晓先履行方暂停履行的原因,会认为先履行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提供适当的担保,来消除先履行方的顾虑,使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下去。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比如书面通知、邮件通知、短信通知等,但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最好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这样,在出现争议时,先履行方就可以证明自己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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