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工作上的事情,对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有点迷糊。我不清楚自己和公司到底属于哪种关系,想知道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主体、权利义务等方面具体有啥不一样,想了解它们之间详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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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说,就是双方就劳务进行交易。比如,你临时帮人打扫房间,对方给你报酬,这就是一种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长期在一家公司上班,听从公司安排工作,公司发工资,这就是雇佣关系。 其次,主体方面有差异。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比较多元化,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可能是自然人。 再者,主体地位不同。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依附关系,双方相对平等。像前面说的临时打扫房间,打扫的人可以自主决定怎么打扫,何时打扫。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在雇主指示范围内进行劳务活动,要服从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双方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就像公司员工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听从领导安排。 工作条件提供也不一样。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劳动力,生产工具通常自备,工作场所根据劳务需要随时变动。比如装修工人自带工具去不同客户家装修。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像工厂工人在工厂里使用工厂的设备工作 。 存续期间长短有别。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所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是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间就可以完成,完成约定劳务后,双方关系自然解除。比如一次性的搬运工作,搬完东西关系就结束了。而雇佣关系因为雇主所需劳务量一般相对较大,技术含量也要高于劳务关系,所以存续期间一般更久,像长期稳定在一个单位工作。 最后,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佣关系侵权责任承担较为复杂,需结合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和双方约定确定。 相关概念: 劳务关系:平等主体间就劳务事项等价交换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期间,接受雇用人指挥安排提供劳务,雇用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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