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送的对象是否需要传唤?
我前几天看到有人犯罪,就和其他人一起把他扭送到了公安机关。现在我有点疑惑,对于这种被扭送的对象,公安机关还需不需要对其进行传唤呢?我不太懂法律,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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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扭送的对象是否要传唤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扭送和传唤这两个概念。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普通老百姓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或者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把他们抓住送到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传唤则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司法机关为了了解案件情况,让相关人员到特定地点接受询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对于扭送的对象是否需要传唤,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司法机关在接收扭送对象后,已经能够通过当场询问等方式掌握足够的案件信息,并且有明确的处理方案,可能就不需要再进行传唤。比如,扭送的是正在实施犯罪且证据确凿,司法人员当场就可以进行初步的讯问,了解清楚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可能就无需再传唤。然而,如果司法机关觉得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或者需要该对象在特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更详细的询问等,那么即使是被扭送的对象,也可能会对其进行传唤。总之,扭送和传唤是两个不同的程序,扭送是公民协助司法机关的行为,而传唤是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工作的一种手段,扭送的对象是否需要传唤,取决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具体调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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