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成立后是否还需要交诉讼费?


在探讨管辖权异议成立后是否还需缴纳诉讼费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诉讼费则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当管辖权异议成立时,意味着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案件将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一般情况下,如果管辖权异议成立,原受诉法院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已经交纳的诉讼费,通常会随案移送至新的受诉法院,当事人不需要再次交纳。这是因为诉讼费的交纳是针对整个案件的诉讼程序,而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法院。只要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并且当事人已经按照规定交纳了诉讼费,在案件移送时,该费用会继续在新的管辖法院适用。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发现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例如原本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移送后需要按普通程序审理,那么可能会涉及到诉讼费的补交。因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诉讼费标准是不同的,普通程序的诉讼费通常会比简易程序高。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撤回了该异议,或者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那么按照规定,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浪费司法资源。 管辖权异议成立后,一般不需要再次交纳诉讼费,但存在因案件性质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补交的可能。当事人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应及时与法院沟通,了解具体的费用情况和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