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是否需要给付营养费?
我不小心造成了别人人身损害,对方提出要我给营养费。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我是不是真的有义务给付营养费,也不知道该给多少合适,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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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当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营养费的给付问题是有明确规定的。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所以,从法律层面来说,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是有可能需要给付营养费的。 不过,营养费的给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受伤害较为严重,确实需要补充营养以促进身体恢复时,才会考虑营养费。比如受害人因伤导致身体较为虚弱,医生在诊断证明或者病历中有明确加强营养的建议等情况。 关于营养费的确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这意味着,法院在确定营养费数额时,通常会参考医疗机构的相关建议,同时结合受害人的实际伤残情况来综合判断。比如,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较高、恢复时间较长,可能营养费的数额就会相对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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