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未出资是否需要补缴?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之前认缴了一定的出资额,但还没实际缴纳。现在公司面临破产清算,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没出资的部分需不需要补缴呢?我担心会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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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未出资的股东通常是需要补缴出资的。这涉及到公司法中股东的出资义务以及公司破产时的相关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公司运营的基础资金来源,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履行出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明确了股东出资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不仅要补缴,还可能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接下来,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即便按照公司章程股东的出资期限还未到,但一旦公司破产,股东未出资的部分就要立即补缴。因为在公司破产时,公司的资产往往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股东补缴的出资可以增加公司的财产,用于清偿公司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未出资的股东需要补缴出资。这既是股东对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如果股东拒绝补缴,公司管理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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