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退休后是否需要个人补交养老金?


在我国,关于事业单位退休后是否需要个人补交养老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得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事业单位而言,2014年10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那之后,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一样,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果是在改革前就已经退休的“老人”,他们按照原有的退休待遇办法计发养老金,不存在个人补交养老金的问题。因为他们的退休待遇是由国家财政等按照原有政策保障的。依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只要他们在职期间按照规定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退休后就不需要个人补交养老金,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里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就是实实在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前,个人的连续工龄等可以被认定为缴费的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而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情况会复杂一些。如果他们在改革前有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这部分会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如果他们在改革后到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就可能需要补交。比如当地规定需要累计缴费满25年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等情况,如果实际缴费不够,就可能要补缴。补缴的政策各地可能存在差异,有的地方会允许一次性补缴,有的地方可能要求逐年补缴。一般来说,各地会根据当地的政策来制定具体的补缴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