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中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规定有哪几项?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新破产法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是破产管理人的重要职责之一。这意味着破产管理人要全面掌控债务人的相关物品和资料,以便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此有明确规定。这就好比医生在治疗病人前,需要全面了解病人的病历资料一样,破产管理人只有掌握了这些资料,才能更好地开展后续工作。 其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也是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他们需要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详细的清查和统计,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然后形成一份清晰的财产状况报告。这有助于债权人、法院等了解债务人的实际财产情况,为后续的破产清算、重整等程序提供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了这一职责。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也是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内容。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债务人的日常运营和管理需要有专人负责,破产管理人就要承担起这个责任。他们要制定合理的管理方案,确保债务人的各项事务能够有序进行。这一职责依据于《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在对外方面,破产管理人负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同时,他们还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这需要破产管理人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破产程序的需要,做出合理的决策。《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分别对这两项职责做出了规定。 另外,破产管理人要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这包括对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一系列工作。他们要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得到妥善的管理和合理的处置,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了这一职责。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也是破产管理人的重要职责。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可能会涉及到各种法律纠纷,破产管理人要以债务人的名义参与这些法律程序,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对此有明确规定。 最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也是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组织,破产管理人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就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规定了这一职责。此外,《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管理人要履行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总之,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这些职责涵盖了破产程序的各个方面,目的是确保破产程序能够公正、公平、高效地进行,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