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72条关于股权优先购买权是如何规定的?


新《公司法》第72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以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一下,帮助大家理解股权优先购买权这个概念。 首先,所谓股权优先购买权,简单来说,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当某个股东要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时,公司里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这些股权的权利。这是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 根据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过半数是指股东人数的过半数,而不是股权比例的过半数。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当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后,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里的“同等条件”是一个很关键的概念,它通常包括股权转让的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因素。只有在这些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举个例子,如果股东A要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的B,价格是100万,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清,付款期限是一个月。这时股东C和D都想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他们必须在同样是100万的价格、一次性付清、一个月付款期限的条件下才能购买。 如果股东违反了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比如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就将股权转让给了公司外的人,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过,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既保障了股东转让股权的自由,又维护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益,同时也兼顾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