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董事会成员有哪些规定?


新公司法中对董事会成员有着一系列详细规定。 首先,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人数。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这里规定了人数范围,主要是为了确保董事会能够充分讨论和决策公司事务,既避免人数过少导致决策缺乏充分的意见参考,又防止人数过多造成决策效率低下。 其次,对于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新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这是为了保证董事会成员具备基本的行为能力和良好的信用及职业操守,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再者,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和权利。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成员通过行使这些职权,来管理和决策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发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