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哪些人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在新公司法体系下,有多种情况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范畴。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通俗来讲,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比如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等情况,因为他们无法独立做出有效的决策和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不适合担任财务负责人这样重要的职务。 第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这是因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道德规范,体现出行为人在诚信和法律意识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财务负责人掌握着公司的财务大权,如果让有此类不良记录且未过规定期限的人担任,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和法律隐患。 第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这类人员在之前的经营管理中导致公司破产,说明他们在经营决策或者管理能力上可能存在不足。让他们短期内担任财务负责人,可能会把之前的不良经营习惯和风险带到新的公司。 第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这类人员对公司因违法而被吊销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表明他们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经营方面存在问题,不适合担任财务负责人。 第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如果财务负责人自身有较大债务问题,可能会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存在为了偿还个人债务而挪用公司资金等风险,这对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定是非常不利的。 综上所述,公司在选拔财务负责人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对候选人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所选人员符合法律要求,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财务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