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认缴出资有哪些规定?
我打算和朋友一起开公司,听说新公司法对认缴出资有了新规定。我不太清楚这些规定具体是怎样的,比如认缴出资的期限、金额有没有限制,不按规定认缴会有什么后果等,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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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公司法》中,认缴出资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认缴出资指的是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承诺向公司投入的资本金额,但并不需要在公司设立时就一次性缴清,而是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逐步缴纳。 关于认缴出资的期限,新《公司法》做了明确的限制。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意味着,股东不能再像过去那样无期限地拖延出资,必须在公司成立后的五年内完成认缴出资的缴纳。 对于不按照规定认缴出资的股东,新《公司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此外,股东的出资义务也会影响到公司的债务承担。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对认缴出资的规定更加严格和规范,旨在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应当充分了解这些规定,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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