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什么样的新证据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我有个官司到二审了,想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但不清楚在二审期间,要拿出什么样的新证据才能成功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书面文件,还是证人证言,或者其他的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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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通过法律强制力来实现其权利的制度。简单来说,如果过了一定时间你都没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就可以拿诉讼时效说事,拒绝履行义务。 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要新的证据来支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对于可以用于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新证据,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书面证据,比如新发现的合同、借条等,上面有明确的时间记载,能证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或者中断、中止的时间。假如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从履行期限届满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有新的书面文件能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那么这个书面文件就可以作为新证据。 二是证人证言,如果有新的证人能够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了导致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也可以作为新证据。例如,证人能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曾向债务人当面主张过债权。 不过,法院对于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比较谨慎的。因为诉讼时效抗辩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二审提出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有新的证据。法院会审查该新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的条件,以及是否能真正影响诉讼时效的认定。所以,当事人要确保所提供的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诉讼时效的争议有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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