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新保险法从多个方面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了保护,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在合同订立阶段,新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规定保障了被保险人的知情权,让被保险人在充分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在合同效力方面,新保险法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规定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保障了被保险人在合同长期履行过程中的利益。 在理赔环节,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理赔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一规定促使保险人及时处理理赔申请,保障了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赔偿。 此外,新保险法还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同意权和受益人的指定权。《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这些规定保障了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控制权和对受益人的决定权,进一步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总之,新保险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定,从合同订立、效力、理赔等多个环节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