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规定恋爱期间花费的法条有哪些?
我在恋爱期间为对方花了不少钱,现在我们分手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恋爱期间的花费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具体的法条能让我了解自己的权益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得到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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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新婚姻法”现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涵盖。在恋爱期间的花费,法律上一般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
如果是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物,通常视为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旦赠与行为完成,赠与人一般不能要求返还。比如一方在情人节送对方的首饰、红包等,这种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表达爱意的小额财物,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
然而,如果恋爱期间的花费是基于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赠与,比如为结婚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当双方最终未结婚时,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赠与方可能有权要求返还。因为这种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如果条件未成就,赠与的基础就不存在了。
另外,如果恋爱期间存在借款关系,即一方明确向另一方借款,那么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这依据的是《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当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时,出借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借款。
总之,恋爱期间的花费情况复杂多样,具体处理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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