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撤销权是否为抵销权?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问题时,接触到了撤销权和抵销权这两个概念。我有点搞不清它们是不是一回事,想知道在法律上,撤销权到底是不是抵销权,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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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抵销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撤销权和抵销权并不是一回事,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债务人通过一些不当行为,比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让自己的财产减少,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抵销权则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权利。例如,甲欠乙 10 万元,同时乙也欠甲 8 万元,那么甲或者乙就可以行使抵销权,在 8 万元的范围内使双方的债务相互抵销,只需要一方再支付剩余的 2 万元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综上所述,撤销权和抵销权在概念、行使条件和法律依据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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