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和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问题时,听说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个概念。但我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是什么,更不明白它们之间的区别。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什么情况下又能行使撤销权,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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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撤销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举个例子,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而甲却不积极向丙追讨欠款,导致乙的债权难以实现,这时乙就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要求还款。而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比如,甲为了逃避对乙的债务,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转让给丙,这种行为损害了乙的债权,乙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的转让行为。 其次,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再者,从构成要件来讲,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在有偿处分行为中,第三人须具有恶意。 最后,从行使方式和效果来看,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行使代位权的结果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法院撤销该行为后,第三人应返还从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该财产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用于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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