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管理人取回权和撤销权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和破产相关的事务,不太清楚破产管理人的取回权和撤销权具体是怎么回事。比如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这些权利,行使这些权利有什么作用。想详细了解一下这两个权利的定义、适用情况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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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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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取回权和撤销权是破产程序中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两个权利。 破产管理人取回权指的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通过破产管理人从债务人财产中取回该财产的权利。打个比方,A公司破产了,但在A公司仓库里有一批货物其实是B公司暂存的,这时B公司就可以通过破产管理人把这批货物取回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破产管理人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比如,在企业破产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这些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管理人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取回权主要是针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保障财产真正权利人的权益;而撤销权则是为了纠正债务人在破产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到正常状态,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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