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是什么?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听说在破产程序中有撤销权这么个东西。我不太明白这具体是怎么回事,它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有什么作用呢?想了解清楚相关内容,好应对公司目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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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间内,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从而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债务人财产,以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快要破产的时候,如果他做了一些让自己财产减少或者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情,比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管理人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把这些行为撤销,让财产回到原来的状态。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恶意转移财产、偏袒个别债权人等行为,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清偿。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管理人,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该权利。一旦法院判决撤销相关行为,因该行为而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就要返还给债务人,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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