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相关情境下,依据企业破产法,取回权具体在什么时间能够行使呢?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到财产取回的问题让人困惑。想了解清楚取回权行使的具体时间节点,比如是破产申请受理后马上就能行使,还是要等特定程序完成后?以及有没有时间期限的限制,若错过这个时间会有什么后果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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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相关情境下,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取回权一般要在企业被申请破产后才可以行使。因为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在破产宣告后才能形成,在破产申请开始之前,并不存在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条件。例如,若企业只是面临经营困难但未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债权人或财产所有人不能依据破产取回权取回财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或财产所有人应当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取回财产的申请。这是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制,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避免因取回权的行使时间过长或不确定而影响其他相关程序和债权人的利益。比如,甲企业被申请破产,法院于2025年1月1日裁定受理,那么债权人或财产所有人就应在2025年1月16日之前向法院提出取回财产的申请。 另外,取回权还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若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的相应后果。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如未行使取回权的,视为放弃行使取回权。这就要求权利人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疏忽而丧失取回财产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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