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进入清算破产阶段时,是否能够进行并购操作呢?
在实际商业活动中,有时会遇到企业进入清算破产的情况,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进行并购。比如有的企业进入清算破产阶段后,可能有其他企业看中它的部分资源等,想收购它实现资源整合,但不清楚法律上是否允许,具体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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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清算破产时是可以进行并购的。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经人民法院许可,债权人会议同意等法定程序后,具备相应收购资质和资金实力的主体可以参与收购。比如,一些企业虽然进入了破产清算,但可能拥有独特的技术、品牌或渠道等资源,其他有实力的企业若想获取这些资源,在满足法定程序后就可进行并购。 从实际意义来讲,有时候在清算过程中,通过并购的方式可以实现企业的重组和再生。对于被并购的企业而言,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债务等问题,避免完全消失;对于并购方来说,可能以较低成本获得有价值的资产等。 不过,在并购过程中需要对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而评估的方法和结果可能会因不同的并购目标和评估方法而有所差异。例如资产基础法、收益法等不同评估方法得出的结果可能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等事项。这也从侧面说明在清算破产过程中存在相关财产处置等安排,为并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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