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人代位权和撤销权有什么关系?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时,了解到有第三人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是相互补充,还是有其他的联系和区别呢?想弄明白这两个权利在实际法律应用中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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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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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也有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来看它们的联系。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来保障自己的债权。比如,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就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并且,这两种权利都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自己直接去操作,必须借助司法途径,由法院来进行裁决。 接下来看看它们的区别。在构成要件方面,代位权要求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么做。而撤销权要求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在权利行使的对象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去向次债务人要钱。而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例如,债务人把自己的房子无偿送给别人,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个赠与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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