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公司面临破产情况,在整理债权债务时,发现有一笔和其他企业的债务,感觉可以相互抵销。但不清楚在破产这种情况下,行使抵销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担心操作不当引发法律问题,所以想了解一下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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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将自己的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销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破产抵销权的相关内容。行使破产抵销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这意味着债权人和破产企业之间不仅要有破产企业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债权人也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例如,甲企业破产,乙企业对甲企业有一笔货款债权,同时乙企业之前也向甲企业借过钱,这种情况下就满足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的条件。 其次,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也就是说,债务的形成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如果是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才产生的债务,一般是不能行使抵销权的。这是为了防止个别债权人在知道债务人即将破产后,恶意制造债务来进行抵销,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不存在法律规定禁止抵销的情形。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以上这些情况是禁止抵销的。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破产抵销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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