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新规定是什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居所内活动。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了解其新规定。 首先,在适用条件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这里所说的“无固定住处”,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没有固定的住处。而“有碍侦查”的情形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等。 其次,关于执行程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再者,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义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同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另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这些新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