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竞业限制补偿金,对员工就业还有限制吗?


在探讨公司不给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对就业是否还有限制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竞业限制的概念。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当公司不给竞业限制补偿金时,情况相对复杂。一般来说,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并非当然地免除竞业限制义务。在实践中,若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先催告公司支付。如果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公司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一旦解除,劳动者就不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可以自由就业。但在未解除之前,从法律层面看,竞业限制协议依然有效,劳动者擅自违反协议就业可能面临违约风险。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若劳动者能证明是公司不支付补偿金导致其生活困难等情况,法院在审理时可能会综合考量这些因素,对违约责任的判定也会更为谨慎。 综上所述,公司不给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并不立即意味着对劳动者就业没有限制,劳动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