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哪些噪声扰民条款?


在日常生活中,噪声扰民是一个比较常见且让人困扰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类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受影响的人们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首先,《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自己不动产时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大家在自己的房子或者土地上活动时,不能违反国家规定去制造噪声等有害物质来影响别人。就像居民楼里的住户,不能在深夜大声喧哗、播放高分贝音乐,商家也不能在营业时让设备发出超标的噪声影响周围居民。 其次,如果因为噪声扰民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受害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该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制造噪声的一方存在过错,并且这种噪声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比如影响了他人的休息、导致他人精神受到伤害等,那么制造噪声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受影响的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比如停止制造噪声,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像因为噪声导致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此外,在处理噪声扰民问题时,还可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对不同场所、不同类型的噪声标准都有具体规定。比如在居民住宅区,夜间的噪声是有严格限制的,如果超过了这个标准,就属于噪声扰民。当遇到噪声扰民问题时,受影响的人可以先与制造噪声的一方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改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如环保部门、城管部门等投诉,由这些部门进行处理。如果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