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离婚分割股权有哪几种常见情形?


在探讨名义股东离婚分割股权的常见情形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名义股东的概念。名义股东,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的股东名册等文件上登记为股东,但实际上并不享有股东的实际权利和承担实际义务,真正的股东权利由实际出资人行使。这种情况通常是由于实际出资人出于各种原因,如规避法律规定、隐藏财产等,而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公司投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包括涉及股权分割的情形有相关规定。而在名义股东离婚分割股权时,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实际出资人认可分割。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协议,并且实际出资人认可在名义股东离婚时对股权进行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可以按照夫妻双方的协商或者法院的判决进行分割。这里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股权是在婚姻期间以名义股东身份取得,且符合共同财产的认定条件,就可以进行分割。 第二种情形是实际出资人不认可分割。当实际出资人不认可名义股东离婚时对股权进行分割,这就会产生争议。因为名义股东只是登记上的股东,实际的股权权益归属于实际出资人。此时,名义股东的配偶要求分割股权,就需要先解决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归属问题。如果无法证明股权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配偶可能无法直接分割该股权。这也是遵循了《民法典》中对于财产分割应当基于合法有效的财产权益的原则。 第三种情形是股权存在争议或纠纷。在一些情况下,股权本身可能存在与其他股东、公司或者外部债权人的争议或纠纷。例如,名义股东可能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被质押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离婚股权分割就会更加复杂。法院在处理时,需要先解决股权的争议问题,确定股权的实际状态和价值,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可以进行分割以及如何分割。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股权分割的谨慎态度,要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以及不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名义股东离婚分割股权的情形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实际出资情况、股权归属的约定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争议等因素。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