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又不属于我国刑法所管辖的人是否能适用我国刑法?


在探讨既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又不属于我国刑法所管辖的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这一问题时,需要先明确我国刑法的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的管辖原则主要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 属地管辖,简单来说,就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就好比在我国的地盘上发生的犯罪行为,一般都由我国刑法来管。这里的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体现了对我国公民的一种管辖,即使他们在国外犯罪,我国刑法也可能管得到。 保护管辖,是针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是为了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如果一个人既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又不符合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的条件,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适用我国刑法的。因为我国刑法的管辖是有范围和条件限制的,不能随意扩大管辖范围。比如一个外国人在国外犯了一个在当地不认为是犯罪,同时又与我国国家和公民没有任何关联的行为,我国刑法就不会去管。所以,对于既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又不属于我国刑法所管辖的人,一般是不适用我国刑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