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还需担责?
我之前去医院看病,治疗后效果不好,去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显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我觉得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还是有一定问题,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医院到底还用不用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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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很多人认为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需要承担责任。但实际上,即便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也可能需要担责。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然而,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医院是否担责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只要医院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患者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便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也要承担责任。 举个例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事故定义中的那些严格规范,但存在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的情况。比如医生没有向患者充分说明治疗方案的利弊、风险等信息,导致患者做出了不恰当的选择并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虽然可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因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比如,医院的医疗设备存在故障,医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设备进行诊疗,导致患者检查结果不准确,延误了治疗。这也可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没有对设备进行妥善维护和管理,存在过错,同样需要对患者的损害负责。 所以,诊疗不属于医疗事故,并不意味着医院一定不需要担责。患者如果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患者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自己受到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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