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送达有哪些司法解释?


公证送达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向特定对象送达文书的行为过程进行证明的活动。它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够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虽然并没有专门针对“公证送达”作出的统一司法解释,但涉及公证送达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中。 从证据效力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意味着,经公证的送达行为在诉讼中一般会被法院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 在送达程序方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至一百三十六条中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虽然这些条文未直接提及公证送达,但对送达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做了明确。公证送达作为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也需要遵循送达的基本程序要求。比如送达文书必须有明确的受送达人,送达的时间、地点等要素要清晰准确。 在合同履行领域,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以公证送达方式履行通知等义务,那么这种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合同约定公证送达时,当事人按照约定进行公证送达,就可以被认定为有效履行了合同中的通知等义务。 公证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固定送达的事实,避免在后续可能的纠纷中因送达问题产生争议。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在涉及重要文件送达时,选择公证送达可以增强送达行为的证明力,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