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怎样的?


破坏军婚罪是一个在法律领域有着明确界定的罪名,了解其客观方面的表现,对于准确认识和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里所指的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退伍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这里的同居,指的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有经济上或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不同于一般的通奸行为。例如,张三明知李四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和李四长期在外面租房共同生活,像夫妻一样相互照顾、共同承担生活开销等,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明确指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这里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比如王五通过伪造证件等手段和现役军人的配偶赵六登记结婚,或者孙七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周八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的人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这些都属于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的情形,同样触犯了上述刑法条文。 需要强调的是,构成破坏军婚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破坏军婚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以维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益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