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怎样的?


渎职犯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客观方面来讲,渎职犯罪表现多样。一方面,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简单来说,就是不该管的事情去管了,或者该按照规定管却不按规定来。例如,在一些行政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明明不符合条件却批准通过,或者故意刁难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这都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也就是该做的事情不做或者敷衍了事。比如,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对企业的违规生产行为视而不见,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这就属于玩忽职守。同样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此外,渎职犯罪还包括徇私舞弊等行为。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的事情。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为了个人利益而偏袒一方当事人,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刑法》分则中有多个条款对不同领域的徇私舞弊渎职犯罪进行了规定。 总之,渎职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关键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正确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判断是否构成渎职犯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故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