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来详细说说其客观表现形式。 首先,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盗窃很好理解,就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比如潜入公司电脑系统拷贝资料等。利诱则是指通过给予利益,如金钱、职位等,诱使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提供该秘密。胁迫是指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范围较广,像电子侵入、骗取等方式也可能包含在内。 其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如果有人通过上述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后,又将该秘密披露给其他人,或者自己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这些行为同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这里的披露包括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也包括向特定的个人或单位透露。使用则是将商业秘密应用于生产、销售等活动中。 再者,违反约定或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比如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却违反协议将公司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或者利用这些商业秘密为自己谋取利益,这种情况就属于此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最后,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也就是说,即使某人没有直接实施前面几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却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多样,企业和个人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同时也不能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