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是怎样的?


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操作规程是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鉴定工作的重要依据。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什么是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呢?简单来说,它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专业性鉴定。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标准,来判断工伤对职工身体机能和劳动能力的影响,以便为职工提供合理的待遇和保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天津市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着明确的操作流程。 申请阶段,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比如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受理环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组织鉴定。 鉴定实施方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最后是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会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总之,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着严格且规范的操作规程,这一系列的规定都是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科学,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