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针对的对象有哪些?


行政诉讼,简单来说就是老百姓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针对的对象主要涉及行政行为和行政主体这两个方面。 从行政行为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些行为涵盖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多种类型。 从行政主体方面来说,行政诉讼主要针对的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指政府及其所属的各部门,比如公安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在特定的范围内也拥有行政管理的权力,例如一些行业协会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行业管理,当它们作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也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总之,行政诉讼的对象是和行政权力行使相关的行为和主体,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权力的不当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