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主要义务?


合作开发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技术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首先,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这里所说的投资,既可以是资金投入,也可以是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等物质投入,还可以是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技术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这是当事人参与合作开发的基础,也是后续开展工作的物质保障。 其次,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各方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例如,一方负责技术方案的设计,另一方负责实验数据的收集等。这种分工合作能够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提高研究开发的效率。《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再者,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开发是一个整体的过程,需要各方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需要各方及时沟通、共同解决。比如,当一方在实验过程中遇到技术难题时,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帮助。这不仅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保障研究开发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协作配合义务,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保守技术秘密也是当事人的重要义务。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各方会接触到大量的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这些信息对于各方的利益至关重要,一旦泄露可能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当事人应当遵守保密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相关技术秘密。如果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分享研究开发成果。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共同实施该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协商将其转让给第三方,并按照约定分配收益。总之,在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确保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技术成果的有效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