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符合合同要求的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保证房屋能够正常居住使用,门窗、水电等设施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意味着,不仅要交付时租赁物符合要求,在整个租赁期间,都要保证其符合约定用途。 其次是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当租赁物出现损坏需要维修时,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不过,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在商业店铺租赁中,若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日常维修,那么就按照合同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再者是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要保证第三人不会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从而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最后是出卖租赁房屋时的通知义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让其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所租赁的房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