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按什么价格计算?

我公司最近想用自产产品给员工发福利,但是不知道该按照什么价格来处理这些产品。是按成本价,还是市场价,又或者有其他规定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要求,担心处理不当会有法律风险,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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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福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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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时,在价格确定方面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原则。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对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首先,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最后,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如果该货物还征收消费税,还需要加上消费税税额。这里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综上所述,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对于价格的确定,通常优先按照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来计算,如果没有同类价格,则按照规定的方法来确定价格。这样做既符合税法规定,也能保证企业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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