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是按成本还是售价计算?
我公司打算把自产的产品当作福利发给职工,但是在计算的时候犯难了,不知道是该按照产品成本来算,还是按照售价来算。我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里,这种情况到底该按什么标准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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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和会计处理上,对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价值计算有明确规定。 从增值税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所以在增值税的处理上,一般是按照售价来计算销项税额的,这里的售价通常是企业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目的是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避免税收流失。 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这也是按照售价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纳税义务。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会计准则,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这里的公允价值其实也类似于市场售价。也就是说,会计处理也是按照售价来核算的,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这样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还是会计处理的角度,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一般都是按照售价来进行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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