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视居住的人有哪些义务?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被监视居住的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这就好比你被限制在一个特定的“小圈子”里,没有得到相关执行机关的同意,是不能走出这个“小圈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这一义务。因为监视居住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或者再次实施犯罪等行为。如果随意离开指定处所,就可能会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里的他人通常指与案件有关联的人员,比如同案犯、证人等。不能随意和他们见面或者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联系。这同样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他人串供,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再者,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执行机关在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会进行传讯。被监视居住的人必须按照传讯的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如果不及时到案,就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办理进度受到影响,甚至可能会被变更强制措施,比如改为逮捕。 另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这意味着不能通过威胁、恐吓、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真实的证言,也不能指使他人作伪证。证人证言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干扰证人作证会破坏司法公正,违反这一义务同样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最后,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如实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不能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故意销毁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制造虚假的证据或者与同案犯商量统一口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了相关的罪名,如果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总之,被监视居住的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义务,否则可能会被变更强制措施,甚至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