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技术入股的股东有哪些义务?


以技术入股的股东,在法律上承担着一系列的义务。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这些义务,并说明其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股东负有出资义务。当股东以技术入股时,意味着要将该技术的相关权利完整地转让给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就要求以技术入股的股东要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将技术的所有权等相关权利合法、完整地转移给公司,以完成出资行为。如果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 其次,股东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股东必须保证所入股的技术不存在权利纠纷,比如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这里是买卖合同的规定,但在股东以技术入股的情况下,可类比适用。如果技术存在权利瑕疵,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股东需要对公司进行赔偿。 再者,股东还需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在公司任职期间,股东不能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入股公司同类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对于以技术入股并在公司任职的股东,通常也会参照此规定。这是为了防止股东利用在公司获取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资源,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公司的利益。 最后,股东要承担保密义务。对于公司基于其入股技术所产生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股东有保密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股东作为公司的一员,同样需要遵守这一规定。如果股东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