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哪些义务?
我之前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帮邻居照顾了几天宠物,现在想了解在这种无因管理的情况下,我作为管理人有哪些义务呢?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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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关系中,管理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适当管理义务。这意味着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应当像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要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比如,您帮邻居照顾宠物,要按照宠物平时的生活习惯和需求来照顾,提供合适的食物、住所和活动空间等。如果因为您的疏忽,没有给宠物提供足够的水,导致宠物生病,那么您可能就没有尽到适当管理的义务。 其次是通知义务。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当及时通知本人。《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例如,您帮邻居照顾宠物后,要尽快联系邻居,告知他您在帮忙照顾。如果邻居有关于宠物照顾的特殊要求,您应该按照他的指示来进行管理。 再者是报告及计算义务。管理人应当将管理事务的进行情况报告给本人,管理终止时,应当向本人报告管理事务的结果。并且要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本人。《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比如,您在照顾宠物过程中,收到了别人给宠物的礼物或者相关费用,这些都应该交给邻居。 无因管理虽然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但管理人也需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无因管理时,要时刻注意遵守法律规定,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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