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的对象是否属于被害人?
我想了解下,在妨害公务的案件里,那些被妨害公务行为针对的执法人员之类的,算不算是被害人呢?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界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在法律层面,要判断妨害公务的对象是否属于被害人,需要先明确被害人的定义以及妨害公务罪的相关规定。 被害人,简单来说,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当一个人的权利、利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不良影响,导致人身、财产等方面受到损害时,这个人就可以被认定为被害人。 妨害公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果遭遇暴力、威胁等行为阻碍,其正常执行公务的权力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符合被害人的定义,因为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执行公务的权力)受到了犯罪行为(妨害公务行为)的直接侵害。 另外,该条法律还规定了阻碍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这些人员在相应的工作场景中,如果受到暴力、威胁等妨害行为,同样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应当被认定为被害人。 所以,一般情况下,妨害公务的对象,比如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是属于被害人的。他们在正常履行职责时,其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旦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就拥有作为被害人的相应权利。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