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销和撤回内容是怎样的?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是合同法中关于要约效力变更的两个重要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简单来说,就是在要约还没到对方手里的时候,或者和要约同时到对方手里,要约人就可以把要约撤回来。比如,甲通过快递给乙发了一份要约,在快递还没送到乙手中时,甲用更快捷的方式(如电话、短信等)通知乙取消该要约,这就是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对方还没答应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如果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就不能撤销了。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明确表示在10天内等待乙的答复,这就属于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在这10天内甲不能撤销该要约。 总之,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虽然都是使要约失去效力的行为,但它们发生的时间和条件有所不同。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