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要约的效力期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和别人谈生意,对方发来了一份要约。我不太清楚这个要约在多久时间内是有效的,超过这个时间会有什么后果也不了解。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要约的效力期间是怎么规定的,好让我心里有个底,也能更好地处理这次生意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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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约的效力期间,指的是要约在多长时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简单来说,就是受要约人在这个时间段内作出承诺,合同就能成立。 首先,要约的效力期间可以由要约人自行确定。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可以明确规定该要约的有效期限。比如,甲向乙发出一份购买商品的要约,写明“本要约在10天内有效”,那么这10天就是该要约的效力期间。乙在这10天内作出承诺,合同就会成立。这种情况下,要约人有自主决定要约有效时间的权利,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这里的要约,其效力期间可以由要约人合理设定。 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要约的效力期间,那么就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例如,甲在与乙面对面交谈时提出购买乙的某件物品的要约,此时如果没有其他约定,乙需要马上决定是否承诺。这是因为对话方式具有即时性,双方交流直接,要求受要约人及时回应,符合交易的便捷性。《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要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比如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受要约人合理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要约就有效。合理期限的确定要考虑多种因素,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的时间以及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等。比如,甲通过信件向乙发出要约,信件在路途上花费了3天,乙收到信件后考虑是否承诺用了5天,再将承诺的信件寄回给甲又需要3天,那么这个合理期限可能就是11天左右。《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超过要约的效力期间,要约就会失效。受要约人再作出所谓的“承诺”,就不能使合同成立,而只能视为新的要约。这是为了保障要约人的权益,避免其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无论是要约人还是受要约人,都应该清楚要约的效力期间,以便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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