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旧版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下以前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啥样的。现在都在说新版程序,我就好奇旧版是怎么规定的,像从立案开始到侦查、起诉这些环节,旧版程序是怎么操作的,和新版区别大不大,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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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旧版刑案程序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不同时期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范有不同的规定。旧版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废止)等对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范。 在立案环节,旧版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侦查阶段,旧版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审查起诉方面,旧版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审判阶段,旧版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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